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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借他人车牌买车,小心车财两空!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9-25 20:30:0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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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城市交通负担,北京实行汽车限购政策,汽车号牌一号难求,比中大奖还要难。于是就有人想要不就借别人的车号买车吧,反正你情我愿,你把你的车号卖给我,我给你钱,咱们就两清了。但现实没那么简单,现在为了遏制这种乱象,司法机关也出手了。我们今天带来的这个案例就是一起由借名买车产生的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王凡于2011年因工作调动离京,并于2012年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后与张丰约定将购车指标及身份证原件借给张丰使用,但张丰未经王凡同意将购车指标转给张丰使用,张丰以王凡名义出资购买了涉案奔驰小轿车,并于2012年1月19日办理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登记为王凡,后来王凡与张丰多次协商要回车辆,但张丰都以车是自己花钱买的拒绝了王凡。于是,王凡就将张丰告到了法院。
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呢?王凡可以要回自己的车牌吗?车到底归谁呢?

一、为什么法院会认定借名买车无效
首先,什么是借名买车呢?法院认为,借名买车顾名思义既是为规避北京市现行的车辆限制政策,为能驾车上路行驶而借用他人的购车指标购车之行为。那么,法院为什么认为借名买车的行为无效呢?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借名买车的行为扰乱了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借名买车的行为扰乱了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该规定中明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不得转让。而借名买车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公民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机动车应登记在所有人名下,否则机动车登记制度将丧失其意义,机动车管理亦将陷入混乱。张丰借用王凡的身份购买车辆的行为导致“车户分离”,违反了上述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民事行为及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违背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之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涉案张丰之借名购车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车辆和车牌到底归谁?
1、指标和车具有不可分性。北京市购车指标的管理实质上是政府机构对稀缺资源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该指标作为一种资格,一旦用指标购买了车辆,则该指标已经和登记在该指标名下的车辆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非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取得更新指标。张丰不具有北京市购车资格却违规借用他人身份购车,其行为虽可解出行燃眉之急,改善出行状况,但基于目前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故由此出现纠纷时,亦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鉴于车牌与登记在该车牌名下的车辆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因此涉案车辆所有权关系转移至王凡所有。
3、王凡应当就车辆折价补偿张丰。王凡亦属明知北京市车牌管理规定而违规出借其指标,对涉案违规借名购车行为存在过错,涉案双方故应各自在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凡应当在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给予张丰相应之涉案车辆出资款折价补偿。

三、为什么车不是张丰的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明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王凡在涉案车辆指标有效期内做出明确表示,有效使用了该指标,取得了涉案车辆牌照的使用权,涉案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均明确载明车辆牌照、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为王凡。而公民合法的民事行为及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张丰所实施的车辆买卖行为本身是有效的,但因为他是借用王凡的购车指标购车,车辆所有权登记人并非是车辆实际所有人,使其购车之行为目的及行为后果均与北京市有关车辆限号政策相悖,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涉案车辆之物权关系现状不受法律保护。意思就是,就算张丰买车的行为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因为他是借用其他人的指标买车,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律不保护张丰对车辆的所有权关系。所以,就算张丰以出资及使用状况来诉求借名买车合法有效,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车辆在法律上来讲不是张丰的,所以张丰要把车给王凡,但王凡同时要给张丰折价款。
其实,法院这么判决的重要原因是因为法律的作用包括校正作用、引导作用和规范作用。在目前借名购车行为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忽视、回避甚至是推诿此类矛盾的破解,不予以明确的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任由此行为蔓延开来,将会造成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混乱,影响政策法规实施的公信力,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亦与北京市建设和谐宜居之都的主体目标相违背。因此,法院希望通过判决来肃清乱象,发挥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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