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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起争议单方委托的鉴定有效吗?最高法: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25 20:28:4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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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当诉讼案件需要鉴定时,一般都是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在实践中,这一过程多为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下摇号确定鉴定人,保证公平性。
但是,有的纠纷尚未诉至法院时,一方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自行委托了鉴定人进行鉴定。这种鉴定意见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吗?在庭审中可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工程价款有争议
鉴定意见成关键
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最高法的案例。
2016年,鸿达公司中标鸿升电力的输变电劳务分包工程,中标价约474万元。嗣后,根据劳务分包范围的不同,鸿达公司分别与鸿升电力签订三份《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暂定价款分别为290万元、40万元、23万元。
此外,鸿达公司又与鸿升电力另行签订了一份《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180万元。
2017年,鸿升电力向鸿达公司出具工作回复,表明工程存在的窝工问题,由鸿达公司向鸿升电力申报,据实支付。工程存在的投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偏差问题,在竣工结算时,以竣工图中工作量为依据结算。
2019年,科源公司吸收鸿升电力,并继续履行案涉工程。科源公司一共向鸿达公司支付劳务费、工程款369万元。
2020年,鸿达公司委托金诚信公司作出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案涉工程合同内部分为651万元(即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合同内部分),人力运距增加工程款416万元,窝工费114万元。
科源公司始终未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因此鸿达公司向法院起诉。

自行委托的鉴定
怎样为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由此双方对于鸿达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是否有效产生了争议。
科源公司认为,鸿达公司在诉前单方委托金诚信公司所作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违背证据认定规则,鸿达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科源公司拒绝重新申请鉴定。
工程价款起争议单方委托的鉴定有效吗?最高法: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法院认为,鉴定人鉴定的依据是鸿达公司提供的图纸、合同等,且上述证据除施工图外已经全部向法院提交,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并进行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虽然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是鸿达公司诉前单方委托,但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科源公司认为上述鉴定结论不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但未举出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亦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金诚信公司的鉴定意见应当成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终,法院根据金诚信公司的鉴定意见,扣除科源公司已经支付部分,判决科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律师建议
针对申请鉴定一事,结合最高法案例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申请鉴定可以在诉讼前自行委托,也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
2、若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一定要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示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要注意其鉴定业务范围是否与申请鉴定的内容相符;
3、若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诉讼中应提供所有鉴定依据,由双方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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