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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缓解后想出院,家属不允、医院不放!谁来破僵局?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31 20:20:1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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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科学治疗,达到出院标准的精神病患者,过去却因为没有监护人的同意而无法自行出院。医院患者“只进不出”,不仅增加了医疗资源的负担,也给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带来了阴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出台,给予了病愈患者出院的自主权。根据法律,精神病患者只要经过司法鉴定,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法院判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能自主出院。为此,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人通过扎实的技术和对特殊群体的关爱,为这类患者打通了“出院之路”。

案情回放
精神卫生法后的“第一案”
“被鉴定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病情缓解,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这份鉴定报告,让历经5年诉讼的精神病患者张某,终于有了出院的转机。
1989年,时年23岁的张某前往异国他乡打工。据他哥哥称,张某在国外期间精神逐渐变得不正常,居无定所,在定居体检时被发现精神不正常,居留证申请被拒。2001年,张某被遣送回国。
回到国内,张某第一次被送到了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一年之后出院。
2003年,张某又再次因为发病,对家人大打出手,被送入精神病康复院,而此次住院一住就是十多年。直至父亲去世,大哥就成为了张某的监护人。入院后,张某积极配合治疗,感觉自己病情缓解,可以出院了。但大哥却拒绝接他出院。康复院则坚持“谁送来谁接走”,称监护人不允许的情况下张某不能出院。
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5月6日,张某就通过手机上网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状告大哥和康复院不让其出院侵犯了人身自由,该案也成为《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的首案。第一次诉讼,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残留期,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张某败诉。
但此后,张某出院的念头并未停止,他一边继续接受专业治疗,一边还在进行相关的诉讼。2017年2月,张某母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张某进行鉴定。鉴定人在法官陪同下前往康复院对张某进行检查,并进行相应的旁证调查和专家会诊,于2017年7月6日出具鉴定意见: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被鉴定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律师到场情况下,康复院同意为张某办理出院。
鉴定人说,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具有法律关系上的发生、变更、终止的能力或资格。健康成年人一般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会受到损害。
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做完全、限制和无三级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成年的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能良好地辨认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完整、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并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作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或者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部分精神障碍者丧失了对疾病的正确认识,对住院治疗必要性的辨认能力受到损害,不可能自愿接受住院治疗。为此,该法律又规定,像张某等出现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可由公安机关和/或近亲属共同送入精神病医院治疗,即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但经过治疗症状好转或缓解后如何出院,尤其是在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呢?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一旦经过专科诊疗,非自愿住院情形消失后即应当实行自愿原则。在这种情形下,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成为一个重要方法,完全民事行为人可以独自实施包括出入院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上述案例中张某能走出精神病院,那份针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是关键。

1.哪些人需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年人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为了确保实施行为的合法性,精神病患者在实施重大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先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
此外,虽未曾有过精神专科诊疗史,但可能存在精神异常的人群,如高龄老人,尤其罹患脑部疾病者,在订立遗嘱、办理公证、买卖房屋等时,也宜先行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2.如何申请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如涉及公证、房屋买卖等,也可由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委托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3.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基本程序:
精神病患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应当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委托人应当提供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如诉状、鉴定申请书、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包括精神科诊疗资料、头颅影像学资料等)、知情人员的旁证材料、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等;
鉴定人经审查认为鉴定材料满足鉴定要求后,应在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近亲属到场见证的情况下开展鉴定工作,必要时鉴定人可以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知情人员;
最后根据诊断医学标准明确被鉴定人的精神障碍诊断,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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