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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租房屋还要向中介交钱?算不算“冤枉钱”?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1-24 21:06:2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60截图20211124210437108.jpg

近日,市民成女士(化名)投诉“我爱我家”暗戳戳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新闻登上了热搜,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表示“也吃过亏”!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报道,2019年,市民成女士通过“我爱我家”租房,租期为一年,押一付三,并一次性缴清月租金35%的佣金2205元。2020年期满后她决定续租,可中介却提出要付一笔服务费才能继续租住。由于工作忙碌和当时疫情影响,她没多想就缴付了这笔费用。
2021年初,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重申,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看到上海出台的相关意见,成女士心想“这下可以免费续租了”。可没想到,8月中旬,中介又一次要求她一次性交清服务费,为月租金的48%。
对此中介解释,这是总公司新规定。“要么选择成为新签客户交中介费,要么选择成为续签客户交服务费,不想交那你可以再考虑。”对方介绍,之所以收取这笔居间服务费,是因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包括咨询、管理和报修。
为了避免搬家的麻烦,成女士只好选择了收费相对较低的“中介费”。但她表示,这两年来自己几乎没享受过所谓的“管家服务”。期间曾报修过一次空调维修,但“这不是房东应该承担的职责吗”?对此,客服的回复很“强硬”:“你没用到,不代表我们没提供,我们的服务面向整个平台的租客。”
类似案件不在少数,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很多租客爆料同样的遭遇。毕业后留在上海打拼的柒柒称:2019年租房时,由于第一眼对房子比较满意,本来打算一次性多签几年,可“我爱我家”却说只能一年一年签。然而,2020年年底,柒柒准备续租时,中介却告知需要收取居间服务费。
居间服务费到底是什么?这笔钱要不要交?有类似遭遇的房客该怎么维权?

专家分析
居间服务费?变相的中介费!
梳理租客们发来的“相寓承租合同”可以发现,合同中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出租房子的甲方是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营)。可是,上海家营是北京爱家营企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也都隶属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而言之,房东和中介实际上就是“一家人”。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张进德表示,《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张进德表示,佣金的对价是居间服务,通俗来说居间服务是指,中介帮房东和房客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撮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但根据“相寓”提供的服务说明,可以看到其服务内容包括维修保修、保洁预约等。因此,关键在于上海家营与房客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在合同上明确过此类服务。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条文,或者虽签订了明确的书面合同,但没有履行过服务,这项收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这笔费用显然就是变相的“中介费”。
根据报道,上海我爱我家公司一般操作是签约第一年收取“居间服务费”,续签的时候“要么选择成为新签客户交中介费,要么选择成为续签客户交服务费”。其实质上就是变相收取中介费。上海我爱我家公司此举涉嫌利用与关联企业的强势地位,强制收取佣金。其行为可能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即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尽管上海我爱我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首次签约后确实提供了‘专属管家’‘维修代办’等服务,但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双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以上义务由出租方负担。上海我爱我家公司未提供居间服务,却凭借与上海家营公司关联企业的强势地位,强制收取佣金,违反合同法,违反“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如何维权?
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多留心,明确“续租不再收取佣金”。他认为,上海有关部门在2021年初《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中重申“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规范市场秩序,也恰好说明实践中此类情况多发。因此遇到此类情况,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有关部门应该畅通投诉渠道,加强行业管理。同时,鼓励类似遭遇房客走司法渠道,积极维权,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
若上海我爱我家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被认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或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从租客维权角度,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维权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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