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保安下班后劝架 失手推倒业主致伤 谁之责?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8-6 18:24:1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5f3833e5becf17aeb3a9a0ad0e8f5a8.jpg


      刘某系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2019年12月,业主胡某因该公司物业服务问题,在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物业经理马某发生争执。此时已下班的刘某见状,上前对二人进行劝解,劝解过程中双方争执,刘某失手将胡某推倒在地,造成胡某受伤。后胡某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胡某出院后将该物业公司及刘某共同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刘某共同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9000余元。

  物业公司赔偿业主5000元

  被告刘某称其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物业公司认为,侵权人是刘某,刘某在下班期间致胡某受伤,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泗阳法院审理后依法进行法律释明,刘某虽是在下班时间致胡某受伤,但其行为是在参与处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和职业工作内容相关,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经法院主持调解,该物业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当场兑现,胡某也放弃了其它诉讼请求。

  履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

  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者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即使行为并未发生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作为工作单位或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办公地点为解决物业公司纠纷失手致人受伤,系执行其工作任务,即使是其下班时间,亦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报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相关推荐

两种方法避免开门杀

两种方法避免开门杀

驾驶汽车的“开门杀”事故频发。责任主体主要是‌开启车门的机动车一方(包括

要明白,造谣多了就是犯罪!

要明白,造谣多了就是犯罪!

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主阵地,网络诽谤乱象也频繁发生,令人触目惊心。这些行

口头合伙这么多年,如何办?

口头合伙这么多年,如何办?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之间的合作基于信任以口头形式达成。然而,一旦发生纠纷,权益

如此注册商标,被判刑!

如此注册商标,被判刑!

“依视路”“豪雅”等均为我国合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眼镜、眼镜片等).

小心,法定代表人非虚职

小心,法定代表人非虚职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非虚职,一旦履职不当,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近日,法

离了职,公积金能追吗?

离了职,公积金能追吗?

  李某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被告腾冲市某科技公司就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

饮酒免责 七旬老人聚会签“协议”

饮酒免责 七旬老人聚会签“协议”

武汉一群老人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酒后一切意外

超了龄的工伤,如何办?看完就明白!

超了龄的工伤,如何办?看完就明白!

陈某某于2015年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自2019年进入某公司上班,工作为厨师。2024年12月

关于我们 文章投稿 寻求报道
电话咨询: 13313520068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