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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已》大结局,剧中这些事都有法律撑腰!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8-14 18:13:5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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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而已》上周终于迎来了大结局,观众看着三位女性在三十岁面临的种种危机和困惑,看她们在不同境遇中韧性成长、无畏前行。检察官翻着《民法典》也追完了这部剧,有自己的看“法”,和大家分享。
  Q1:钟晓芹因为孩子没了、婚戒丢失及生活中其他琐事,选择与陈屿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后,能否反悔?
  A1:在三十日内可以!
  《民法典》第(婚姻家庭编)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分析:“离婚冷静期”可避免冲动离婚。
  Q2:顾佳的老公许幻山出轨,赠与第三者林有有的房产或财物,可否追回?
  A2:可以追回!
  《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分析:许幻山婚内出轨、林有有故意介入别人家庭,均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分析:林有有作为第三者获得的房产或财物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许幻山作为过错方也应赔偿顾佳。
  Q3:如果许幻山为了给林有有买房,找朋友借了50万,这笔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A3:不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析:许幻山为了给林有有买房借钱,并非夫妻共同意思,也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不管是否离婚,顾佳均无义务还债。
  Q4:全职太太顾佳离婚后,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A4:可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分析:顾佳不仅顾家,许幻山烟花公司的发展也有着她不可或缺的助力,于情于理,顾佳有权处理未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分析:顾佳承担较多家务、生育子女、帮衬公司且无过错,有权请求补偿,许幻山应当给予补偿。
  Q5:王漫妮被同事琳达诬陷用客人积分兑换商场消费券,险些被开除,在业内名声受损。琳达的行为,属于侵害名誉权吗?
  A5:属于!
  《民法典》(总则编)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分析:琳达的栽赃陷害行为侵犯了王漫妮的名誉权,王漫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追究琳达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Q6:王漫妮租房住,租期未结束且按时按量付房租,房东却因个人原因强制要求退租,她能否继续租住?
  A6:能!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分析: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期间,房东出售租赁房屋的,王漫妮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房屋所有权变动以后,王漫妮可以对新的房东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也享有按照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权利。行话有“买卖不破租赁”之说。
  如果房东将房屋转让给房屋共有人、近亲属以外的人,王漫妮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
  Q7:顾佳因相信李太太而接手茶厂,但茶厂实际经营状况不佳、资质已过期,所签署的茶厂转让合同是否可撤销?
  A7:可以!
  《民法典》(总责编)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分析:李太太透露茶厂信息的言辞暧昧,却没有一句是假话。剧中台词为:“我家在湘西还有一个茶厂呢,也不是什么大生意,就这么有一搭无一搭地做着。生产线、有机标倒是都有。”实际上,茶厂、生产线是有的,有机标也有但已过期。
  欺诈的方式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构事实,李太太没有虚构事实,但有无故意隐瞒值得商榷。然而顾佳既没问也没查,盲目相信了李太太实力。
  因此,李太太难以被认定为使用了欺诈手段使得顾佳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了茶厂转让合同,不能适用此条规定。
  《民法典》(总责编)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目前《民法典》没有对“重大误解”作出解释,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分析:茶厂转让合同可适用此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撤销。
  Q8:顾佳还有什么办法能够减少损失?
  A8:可以追究李太太的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济诉讼活动中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分析:李太太未主动告知顾佳茶厂的相关信息,特别是经营状况、资质等重要信息,这违反了诚信原则,并造成了顾佳的信赖利益损失(缴纳罚款、从烟花公司挪用款项补亏、重新申请资质),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要求李太太进行赔偿。
  如果认为李太太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则直接适用《民法典》第500条规定中的(二);如果认为不属于,则依然能够适用该法条中的(三)。
  三十只是个数字而已,愿大家永远都有“而已”的勇气,追随自己的内心活出精彩。遇到困难不怕重新出发,因为在人生的旅途中,法律永远都是大家的“避风港”!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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