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9-22 13:32 编辑
求助: 我离婚多年后,经人介绍与周女士相识相爱并再婚,周女士随之搬到我名下的一套房产中,与我共同生活。我身体状况欠佳,医生告诉我几年内不会有事。最近,我开始考虑让儿子继承房产的事情,但又担心儿子在继承房产后可能会将周女士赶出去。请问,有没有既不影响儿子继承房产,又能保障周女士在此安度晚年的好办法?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有利于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通过设立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上述的有关规定。据此,你可以与周女士签订居住权合同,写明以下条款,包括:双方的姓名、住所、房产位置;周女士对你的房产无偿地享有居住权直至其死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你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明确周女士的居住权。由于设立居住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因此签订居住权合同或立遗嘱后,还应尽快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样,你儿子继承该房产后,周女士对该房产仍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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