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官道口人民法庭审理判决一起因讨要劳动报酬阻挡对方车辆发生纠纷的侵权案件,法院最终按双方的过错责任判决承担损失,解决了矛盾,平息了民间纠纷。 今年4月15日,卢氏某公司用车拉工人到工地干活,行至卢氏县杜关镇马院村路口时,村民李某与其母亲王某因与卢氏某公司的劳动报酬问题,和公司监事郭某发生争执,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阻挡卢氏某公司的面包车,妨碍该车通行约十多分钟,后郭某自行驾驶该面包车转向从李某侧身驶过,车辆与李某发生碰撞。后双方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李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系轻微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郭某故意伤害,系较轻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后卢氏某公司以李某阻拦其施工车队,给公司造成损失,构成侵权,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各项损失3500元。 卢氏县人民法院官道口人民法庭经审理后,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卢氏某公司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妨碍原告方使用的车辆通行,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负责人之一郭某蓄意驾驶机动车有意伤害被告,其主观上没有按照机动车安全驾驶规范驾驶机动车、没有采取避险行为、积极减少损害,客观上放大了损失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通过证据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雇佣工人的数量、雇佣车辆的数量以及确实存在的雇佣关系,无法证明其具体明确的损失,且被告挡车的时间较短,大部分时间用在发生纠纷后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纠纷,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3500元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庭酌定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卢氏某公司3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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