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9-22 12:55 编辑
借钱还能借出罪来?还别觉得不可思议,真有这样的事。罗平县人民法院九龙法庭近日就审理了这样的案件。
案情 讨债讨出一系列纠纷 罗平县的张某缺钱时,向李某借5万元钱,说周转一下。李某也仗义,说借就借了。可不想,张某这一周转就是四五年,李某一催再催都不见动静。 这天,李某到张某家上门讨债,但张某不在。本来就是带着气去的,没说两句话,李某就与张某的家人怼上了,还与张某的父亲、妹妹发生了推搡。 在外刚喝过酒的张某回到家,听说李某到家里闹过事,就借着酒劲,到市场买了把刀,径直奔着李某家而去。进门看见李某在院子里,不由分说,一刀就冲着李某挥了过去。李某赶紧用手一挡,刀挡住了,可手上鲜血直流。李某的父亲在屋里听到李某的惨叫声出门查看,见张某不但不还钱,还公然拎着刀上门行凶,父子二人合力把喝得醉醺醺的张某制服。 本已酩酊大醉的张某身子一落地,还觉得舒服了,一只腿搭在台阶上,就在李某家的院子里呼呼睡了过去。李某报了警,等两名民警赶到时,张某睡得正香。本来事情到这就该结束了,法律会给张某应有的惩罚。可李某看着在地上呼呼大睡的张某,气不打一处来,跳起来朝着张某搭在台阶上的腿狠狠一脚踩了下去,只听得“咔嚓”一声,张某小腿骨折了。 随后,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把张某告了。张某以故意伤害为由,把李某告了。李某又以健康权受侵犯为由,又把张某告了。 对李某起诉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及健康权纠纷,双方争议不大,欠债还钱、打人担责,没啥好说的。但对张某起诉李某故意伤害一案,双方意见就大了。张某认为李某是故意伤害,不仅该赔钱,还得承担刑事责任;李某认为自己完全是正当防卫,一点责任没有。
释法 伤人出于报复 涉嫌故意伤害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只有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才叫正当防卫。结合该案案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张某持刀伤害李某时,如果李某为了制止张某,反把张某伤了,李某才属于正当防卫,是不用坐牢也不用赔钱的。可该案发生时,李某却是在张某已倒地大睡,对李某一家已没有危害,且警察已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将张某的腿踩断。且张某经鉴定所受的伤属于轻伤,李某的行为并不是为制止张某的侵害而为,而是出于报复、伤害目的,所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仅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张某进行民事赔偿。 此外,该案中,李某受的刀伤经过鉴定并未构成轻伤或以上,所以李某以健康权纠纷起诉张某是合法的,而张某则会因打架斗殴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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