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最高法院在相关著述中曾指出:“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终结合同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 民法典新增内容肯定了既往的司法实践,将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制度法典化,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 明确默示预期违约的具体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然而,何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司法实践中对其识别并非易事。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将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明确指向了以下情形,即: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需要关注的是,前述情形可以导致相对方中止履行,但若要主张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从而解除合同,还要符合“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的前提条件。 明确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解除时点 当事人可以以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对于后者而言,合同解除的时点应当如何认定,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时间应为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明确采纳第二种观点,一锤定音地厘清了对该问题的争议和分歧。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制度的修订,一方面将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典化,另一方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分歧统一了认识标准,对相关争议的解决必将产生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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