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发展,部分用工外包对新时代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用工模式,有利于企业整合利用其外部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但在实务中一旦出现问题,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往往导致双方出现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与A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1月18日,约定梁某在A物业公司处从事停车收费工作,劳动报酬2000元每月。合同到期后,A物业公司与梁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梁某仍在该物业公司处从事停车收费工作。2017年1月25日,梁某又与A物业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A物业公司将其中标的某路段共25个停车位承包给梁某经营,承包期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梁某收取停车费用后,A物业公司每天派人固定向梁某收取承包费300元,剩余停车费用归梁某所有。2017年12月25日,梁某在工作中被案外人陈某驾驶的车辆撞伤。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A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确认A物业公司与梁某建立劳动关系。A物业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A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A公司与梁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本案梁某在与A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愿与A物业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A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固定承包费后,剩余的收入均归梁某所有,盈利或亏损的风险由梁某自己承担,所以双方没有经济上的从属性。梁某在经营时间内的上、下班时间由其自己控制,并不受A物业公司的约束,所以双方也没有人格上的从属性。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从属性”判断。“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包括经济上的从属性和人格上的从属性。经济上的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人格上的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不能自由安排自身行为,其行为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控制。因A物业公司与梁某不存在劳动法上的“从属性”,应当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提示: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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