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于2018年3月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和我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以致201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后来,公司扭亏为盈,但一直未补发拖欠的工资。最近,我因家中急需用钱,要求公司把欠我的3个月工资结了,不料公司拒绝。公司还说即使我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已超过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仲裁机构不会支持我的要求。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这只是一般性规定,法律还就特定情形下的仲裁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也就是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1年时效期间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裁审机构不予支持。你就职的公司拖欠你工资虽然已长达1年半,但由于你们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故你在离职前的任何时候你都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 需注意的是,如果你在职期间没有就所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而在离职后申请仲裁,一定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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