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价格相差的情况是网络“大数据杀熟”的现象。所谓“大数据杀熟”,在互联网领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近年来“大数据杀熟”是热议的话题,消费者个人信息高度集中于互联网卖家,商家在技术上这完全可以做到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在定价方面“看人下菜碟”。那么“大数据杀熟”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呢?
一、网购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价格差25元,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价格相差的情况是“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大数据杀熟”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其涵盖了互联网企业经营的多个方面,例如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分析行为、价格行为等,这也就注定了对这种行为的监管必然涉及到多个不同的法律。具体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均包含约束此类现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向消费者隐瞒商品的真实价格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这两项基本权利。《电子商务法》是对“大数据杀熟“最具针对性的规定,规定中显示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网络安全法》则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的“最少够用”原则,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限制网络运营者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信息,或收集与其服务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电子商务法》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二、为什么会产生“大数据杀熟”现象
经济学规律指出,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反映在定价上就是企业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找到价格均衡点,卖出最多的商品。然而由于对商品的需求不同,导致消费者对同种商品的价格接受程度实际上是不同的。传统市场中,企业往往会通过区分采购量、设立会员制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区分,并设定不同的价格,但无法精准定位每个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和付费意愿,进一步细分定价。而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出现,恰恰赋予了企业这种能力。因此“杀熟”并非新生事物,互联网的技术手段使企业得以完美地将目的和能力结合起来,运用“大数据”更有效地“杀熟”。“大数据杀熟”的三个必要条件是:企业拥有定价权;技术手段支持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以及消费者相对企业而言处于信息弱势,即信息不对称、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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