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11-20 18:29 编辑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金夏与蔡俊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蔡小燕与蔡俊共同生活。后经法院两次调解,蔡小燕先于2010年2月随金夏共同生活,后于2010年10月变更为随蔡俊共同生活,但金夏为方便照顾女儿,搬到蔡俊处与其同居。然而,两人在教育孩子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金夏于2016年7月搬离蔡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审法院认为,金夏与蔡俊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抚养女儿,因此金夏对女儿的生活习惯、学习状况较为了解,且金夏目前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考虑到蔡小燕系女孩,目前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由母亲陪伴、照料和教育比父亲更为有利。鉴于蔡小燕已年满十周岁,法院还征求了其本人的意愿,小燕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据此,法院判决蔡小燕由金夏抚养。 蔡俊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庭审中,双方就各自的抚养优势展开了辩论。蔡俊指出金夏的生活条件和居住水平均不如他,而他在经济与教育环境方面都有优势。金夏则指出,她的住处离学校更近,学校家长会也均由她请假参加。小燕从小与她一起生活,且马上要进入青春期,因此由她照顾更为合适。庭审中,蔡俊还对蔡小燕在一审中愿意跟随母亲的表述提出质疑。为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法官休庭并细致地询问了蔡小燕。蔡小燕明确表示希望立即跟随母亲金夏共同生活。
以案说法: 问:为什么法院最后确定抚养权归小孩母亲? 答:蔡小燕已年满十周岁,其对跟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蔡小燕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多次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金夏共同生活,对其意愿应予尊重,且金夏亦具备照顾蔡小燕生活的经济条件和能力,故一审法院确认蔡小燕随金夏共同生活并无不当。 考虑到择日宣判会延长判决生效时间,为让蔡小燕能尽快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合议庭经商议后决定当庭宣判,驳回蔡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蔡小燕已满十二周岁,因此在充分考察其意愿后,综合父母双方的各方面条件,作出如上判决。 夫妻离婚导致家庭破碎,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所以解开子女的心结以及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抚养权问题的关键。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都不影响父或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应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加深与孩子之间的情感,让孩子真正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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