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解除限制高消费有四种办法:1、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2、申请执行人同意;3、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也就是清偿债务;4、向法院提出申请,表明这是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的消费活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来看,被执行人是可以乘坐动车二等座、大巴等其他没有被限制的交通工具的,如果公司对出差时间有要求或者其他原因,让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的话,被执行人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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