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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抽脂成植物人10年后死亡 医疗事故罪如何立案?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 21:24:4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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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女商人张津华因麻醉过量脑部受损成为植物人。据了解,她是因为到北京“名会红国际医疗美容诊所”被忽悠做抽脂手术而引起的事故,司法鉴定显示是由于麻醉用量过度,导致昏迷。2018年,成为植物人的张津华死亡,近日该主刀医生因医疗事故罪被批准逮捕,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爱美之心人人有之,但是通过合理的饮食加运动才是减肥最好的办法,手术减肥是切不可取的。
  2008年8月,刚从匈牙利回国的商人张津华倒在了北京“名会红国际医疗美容诊所”(下称“名会红美容诊所”)主刀医生王良发的手术台上,因麻醉过量脑部受损成为植物人。2018年10月6日,昏迷十年后,张津华最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
  12年来,张津华的丈夫王焕凯一直希望能够追究相关责任方的刑事责任,但始终无果。2020年12月27日,从王焕凯处获悉,主刀医生王良发已在今年9月份依照医疗事故罪被批准逮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记者证实,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女商人被忽悠“严重肥胖”
  出事前,张津华是一名商人,她和丈夫王焕凯旅居匈牙利,在异国他乡经多年打拼,“还算成功,一家人衣食无忧。”2008年7月,张津华回国。不久,张津华便到名会红美容诊所进行咨询。身高170cm,体重61.6kg……在常人眼中并不算胖的张津华,在名会红美容诊所当时出具的《人体成分分析报告》中,体脂百分数为“肥胖”,腰臀脂肪比率为“严重肥胖”。因此,在诊所“专家”的建议下,张津华同意手术:无痕紧致提升,玻尿酸、吸脂(腰腹一圈8个部位)……
  2008年8月4日晚7点多,张津华再次来到名会红美容诊所,支付了12万余元费用后,在诊所“不允许家属陪伴”的规定下独自走进手术室开始各项诊疗手术,深夜11点多由主刀医生王良发进行吸脂等手术。但是,手术过程中意外发生:张津华陷入昏迷。此后,便一直呈植物人状态。
  后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名会红美容诊所在手术中使用的肿胀液总量约4000ml,盐酸利多卡因总剂量达2.4g,盐酸肾上腺素总剂量达4mg“使用量过大”。鉴定机构认为,名会红美容诊所对张津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0%,张津华目前构成一级伤残和完全护理依赖。
  2009年12月底,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出具了一份编号为“朝卫医罚字(2009)8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名会红国际医疗美容诊所并无麻醉资质,于是吊销其《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并罚3000元。次年,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又连发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刀医生王良发、麻醉师余奇光的《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主刀医生被批准逮捕
  面对北京朝阳区卫生局的处罚结果,张津华的丈夫王焕凯认为,王良发涉嫌医疗事故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且王焕凯还表示,王良发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后还公开在各大网站上宣传自己的职业技能,公开进行美容手术,“我们曾两次以书面形式向当时的区卫生局实名举报王良发的这种‘非法行医’行为。”
  2014年,王焕凯一方曾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再次作出鉴定,结果与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结论一致:张津华的损害后果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名会红美容诊所)应承担全部责任。
  诊所和相关医生虽然都受到了处罚,但王焕凯认为,在这起事件中,相关责任方已造成故意伤害,因此多方奔走,希望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在该年撤回了民事诉讼。张津华的原代理律师告诉记者,2015年,在检察院的监督下,北京市朝阳区卫计委将案件移送到了公安机关,“公安于2016年1月刑事立案。2016年11月,主刀医生王良发被刑事拘留,但公安机关报检察院批捕时,没有获准,因此,王良发被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6日,昏迷10年的张津华最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被宣布死亡。为给妻子讨个说法,王焕凯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经过漫长等待,近日,此事终于有了新的进展。
  “主刀医生王良发终于在今年9月份被批准逮捕了,罪名是医疗事故罪。”2020年12月27日,王焕凯表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久前联系过他,说该案件大约在明年1月份可以开庭审理,“届时,我们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除要求赔偿外,还希望法院依法从重量刑。”
  12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证实,该院已受理此案,“现在还没有排出具体的开庭日期。”

医疗事故罪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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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不是行为人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医疗事故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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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法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若医务人员存在以上五种情况,并且造成了患者死亡或者残疾的,按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量刑;而对于虽然医务人员存在以上五种情况,但是并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伤残的严重后果,即虽然系医疗事故,但仍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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