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蓝某、邱某夫妻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损失153,869.48元。
经审理查明,蓝某、邱某夫妻家中院里有一棵柿子树,因家中租户们反映柿子树掉叶、遮光、藏蚊子请求把树砍掉,后蓝某、邱某夫妻联系了洪某请其砍树,洪某答复自己年纪大,干不了这活,遂请求洪某帮忙找一个能砍树的人。2019年2月23日,洪某便联系原告亲属陈某,介绍他为蓝某、邱某院里砍树事宜,陈某表示同意。次日上午 9时许,陈某自带了砍树的工具,由洪某接送陈某来到了蓝某、邱某夫妻家里,邱某向陈某交代了砍树的流程,先砍树枝后砍树干,并商定给付陈某报酬150元。之后,邱某去隔壁家借了楼梯,将楼梯靠在树干上,让陈某上去砍树枝,由洪某在下面帮助扶住楼梯,陈某爬上了楼梯,两只手各抓着树枝,蹬腿攀爬时,突然一只手所抓的树枝断了,身体失去平衡头朝地掉在了水泥地面上。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会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51天,花费了医疗费167,745.60元,于2019年4月25日出院回家,5月28日死亡。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司法鉴定书,鉴定陈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伤后继发肺部感染,终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呼吸功能障碍死亡。事发后,蓝某、邱某支付了医疗费21,500元,支付人血白蛋白费用2520元,共计24,020元。另查明,陈某系农业家庭户口,居住地属于非城镇规定划区。陈某负有法定扶养的人有其母亲,母亲育有四子,系农业家庭户口。
法院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陈某与蓝某、邱某系提供劳务还是承揽法律关系的问题。蓝某、邱某与陈某约定为其砍下院里的一棵柿子报酬150元,双方没有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没有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是其独立的业务;据此,蓝某、邱某与陈某所达成合同应当确定为承揽合同。蓝某、邱某的赔偿责任问题。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爬树过程中因为手抓的树枝断裂,是造成其坠地的主要原因。陈某应当识别正常的风险,防止坠地发生。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蓝某、邱某未向陈某详细说明柿子树的情况,存在树枝断裂情况的风险,并告知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蓝某、邱某负有对定作、指示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蓝某、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洪某的赔偿责任问题。洪某在树下帮助陈某扶楼梯,楼梯没有翻倒,也没有楼梯的原因导致陈某从树上坠地身亡,故洪某没有过错,洪某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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