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康某与朋友张某入住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甲宾馆8408号房间, 被告人康某与其男友张某发生争吵,当日2时23分许张某离开房间。因不满其男友张某离开,遂打电话到宾馆前台,以自杀相威胁要求宾馆服务员找回张某后,被告人康某为发泄不满情绪,用房间内的打火机点燃了床上物品,致其入住的房间起火,虽该宾馆住宿人员逃离现场,但严重危及宾馆内人员身体及财产安全。后火势被唐山市开发区消防大队扑灭。该火灾致甲宾馆8408号房间内的物品毁损及走廊被烟熏受损。经鉴定,该宾馆物品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4816元。
【律师普法分析】
涉嫌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康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其房间内点燃床上物品,主观上有放火的故意,张某的证言也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曾向其讲过在宾馆点火的事实,特别是根据消防部门对案发现场火灾的起因分析,排除了线路老化等非人为方式失火的可能性,所有证据均指向案发现场系人为纵火,结合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可以认定案发现场火灾系被告人康某故意放火而引起。因此,被告人康某构成放火罪。
【法院判决】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