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一辆没有登记、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电动三轮车肇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该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7月13日上午,胡某受湘潭某物业公司聘请,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杨嘉桥镇合金村地段从事道路沿线垃圾收集工作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追尾。事故导致张某脾破裂、肺挫伤、肋骨骨折等多发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9万余元。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队委托鉴定机构对胡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属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交警队认定,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伤情严重,因经济困难,尚欠医院医疗费5万余元,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遂将胡某及其工作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先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合计91383.4元。 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申请对涉事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重新鉴定意见,该电动三轮车指标符合摩托车定义,隶属于机动车范畴。物业公司又向交警队申请机动车登记,被告知该车在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查询系统中无公告信息,予以书面退办。物业公司辩称,涉事电动车因不能上牌,导致无法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两次鉴定意见,涉事车辆隶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未依法登记、未投保交强险,则依法不能上道路行驶,故物业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后判决物业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张某1万元,在伤残费限额赔偿张某护理费12692元,张某的剩余损失因胡某负次要责任,按30%的比例赔偿55999.4元,合计赔偿张某78691.4元。因张某仍在治疗中,后续治疗等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 ■法官说法■ 电动三轮车根据相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被界定为机动车,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应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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