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车时先挂空档再拉手刹是驾驶常识,因疏忽大意遗漏任何一步都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熄火后未正确挂档且没拉手刹致该车前溜将人撞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年10月25日,引车员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停在机动车监测站内,由陈某负责对该车进行检测。陈某发现该车虽已熄火但车灯未关,故其站在车外将该车打火启动准备关灯。同时,因为车辆检测需要调整灯光,陈某便让修理员张某来到车辆右前方准备维修。然而,引车员将车辆熄火时未将档位挂到空档也未拉手刹,陈某对此并不知情。陈某打火后,车辆向前移动,将张某撞伤,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张某左侧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某将陈某、该车的实际车主韩某、事发时车辆的登记车主袁某诉至吴中法院,请求判令袁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98986.35元,韩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陈某、韩某承担共同赔付责任,袁某应对韩某的责任承担连带赔付责任。对此袁某辩称,事发时车辆已经转让,与其无关。陈某则称其并没有驾驶车辆,车辆验车结束后,工作人员没有关大灯就将车熄火了,其不知道手刹没有拉,就去打火准备关灯。事发后其已打了120积极救助原告,但其没有赔偿能力。韩某则称: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查明,2017年8月17日,该车的最初拥有者袁某与樊某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书,将该车转卖给了樊某。协议中注明,该车自2017年8月17日12时开走后产生的一切违章及交通事故均由樊某承担,与袁某无关。同时,樊某需于2017年10月31日前到车管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17年9月23日,樊某又将该车转卖给韩某,双方协议在该车未办理过户前,樊某协助韩某办理年审盖章、保险费缴纳及保险索赔等手续,韩某付清款项后提车,产权归韩某。其后,韩某的妻子委托陈某负责该车的检验,韩某向陈某提供该车辆的钥匙、行驶证等。事发时,陈某准驾车型为C1E,与涉案车辆车型不符,且涉案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虽然陈某没有驾驶车辆的主观意思,但其因过失导致了车辆实际处于通行状态,并造成了张某的人身伤害,故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责,张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经核算,张某受伤后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195219.45元。韩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未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缴纳强制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核算金额为120000元。超出交强险理赔部分的损失75219.45元,由于陈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由陈某承担赔付责任。另外,韩某委托陈某对涉案车辆的进行检验,而非驾驶,不能证明韩某知晓陈某无涉案车辆驾驶资质而仍将车辆交付陈某驾驶的主观恶意,且从交付行为来看,韩某交付陈某车钥匙、驾驶证等材料,并不当场交付车辆,故车辆是否由陈某驾驶非被告韩某所知、所控,故张某要求陈某、韩某对其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袁某将涉案车辆出售后,涉案车辆的附随材料亦随之交付,车辆是否过户、是否购买交强险已不在其控制范围内,故在本案中无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韩某于十日内赔偿张某人民币120000元,陈某于十日内赔偿张某人民币55219.4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二手车买卖交易后,建议及时过户,并且依法投保。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行车过程要规范驾驶,行车前后仍需认真检查车辆的详细情况,用严谨细心的态度为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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