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活动被误伤,谁担责? 《民法典》施行前,中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虽然有的判例引用了自甘冒险的规则,但也仅限于学理解释。因我国法律对自甘冒险并未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这一局面在《民法典》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得以改变,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甘冒险规则。 █ 自甘冒险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自甘冒险规则,是《民法典》新规定的一项法律规则,属于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免责事由。该规定很好地弥补了之前法律的空白。 █ 自甘冒险的做出方式 “自甘冒险”系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却仍自愿承担风险的情形。被害人对于风险的自愿承担可以明示方式做出。例如,各方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自愿接受风险,如发生意外自行承担。被害人对于风险的自愿承担也可以默示方式做出,即由其行为可以推定其已自愿承担风险。诉讼中,加害人以自甘冒险作为抗辩事由,通常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 █ 自甘冒险规则的具体适用 《民法典》对于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有严格限制。 首先,该规则只限于文体活动,其他活动不适用该条款。如:明知司机饮酒,仍然乘坐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就不属于自甘冒险,不适用该条款。当然,这里的文体活动不仅限于竞技体育,人们日常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活动,也属于《民法典》所指的文体活动。 其次,自甘冒险规则中,受害人所愿意承担的风险只是活动本身的正常风险,不包括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例如,受害人参加足球、篮球比赛等活动,其他球员故意违反规则加害受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表明其具有主观恶意,行为明显违法。若允许行为人免责,显然与立法本意相悖。另外,危险活动的组织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危险活动的组织者如因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即使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 确立自甘冒险规则的意义 日常生活中,诸多常见体育活动,如踢足球、橄榄球、拳击等都有一定的危险性,易发生伤害。若伤害一旦发生,便由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参加者承担责任,这不但会引发大量诉讼,而且严重影响人们组织或参加文体活动的积极性。 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法定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中国文体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人们积极组织、参加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活动。 如前所述,体育运动中发生人身伤害,是较为典型的自甘冒险规则适用的情形。您的父亲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由社区组织的羽毛球比赛,对此项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应当具有认知能力,在充分认知存在一定风险、可能会受伤的情况下仍然报名参加比赛,可以推定为“自甘冒险”。 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您的父亲需举证证明对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向对方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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