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固城乡土河村的村民邵红兵向环保局扶沟县分局匿名举报一家工厂排污,结果却被该工厂知道,将其打成颅脑损伤。该企业还威胁说,“谁再举报,举报一次打一次”。 事情小吗,不小,大吗,不大。正是这样的事,就是老百姓的事。 这位仁兄拨打可是12369环保投诉电话,接线员宣称为举报者绝对报名,在举报6天之后,工厂出手了。工厂斗胆目中无法,做着违法勾当,还动手打人。目前,该工厂的环保问题正在调查中。看着这样的报道,真让人寒心,却又无可奈何。 举报者一片热心,而且是匿名,却成了被打的人,匿名成了透明,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正是内部工作人员。
【泄密者该当何罪?】 泄密者是谁,环保执法大队某中队中队长李某,那么,他该当何罪? 《行政监察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工作人员所泄露举报人信息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性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而从上面事件来看,国家秘密谈不上,而刑法也够不着,顶多按照行政或监察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一般来讲,会采取降级、调离或者撤职的方式进行,但不可能构成触犯刑法入罪。 谁都明白,这样的处罚行为不会严厉,仍然保留公职。本来,中队长也不是什么官职,有没有一样,多大点儿事,过几天,风平浪静,一切归零。 可能,正是这样的轻描淡写会伤了老百姓的心,伤了政府的形象,伤了法治建设的美好愿望。 【打人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诊断证明书显示,邵红兵的伤情包括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双眼睑淤血和双眼结膜下出血。目前不确定是否做了伤残鉴定,有一点,很明确,这个会很疼。 法律规定,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现行法律,故意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的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这一点也可看出,打人者大不了按照处罚规定,行政拘留或者罚点钱罢了。这点钱,对于如此猖狂的厂子来讲,连毛毛雨都算不上。顶多再给伤者赔礼道歉,送点小钱。这样总觉得怪怪的,为什么,一个正常的举报电话,却出现这样的情况,让人痛心。
【正义为什么总是来得晚?】 这个困惑无解。 举报环保甚至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说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而这个举报却被硬生生打了折,断了腰。然后再贴上个狗皮膏药,止疼去火,未免有点法外之地的感觉。 有时我们会经常看到,对于举报行为,还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并给予奖励。但这次,奖励没拿到,却挨了一通拳头。环境污染治理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监督。群众既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治理的参与者。因此,在法律法规上,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这样才能真正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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