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20项证明被明确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这20项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
  据了解,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作祟,要求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给群众带来极大不便,给基层增加了很大负担。意见明确,要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政策文件,全面清理各类无谓证明。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正是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专门规定,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出于便民利民考虑,意见还规定,各地区要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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