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2-27 17:38 编辑
每次充电都要去公共电桩,不仅麻烦成本也高。”为此,市民曹先生(化姓)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要求安装充电桩被拒 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 2020年2月,曹先生根据自身需求,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方便日常汽车充电,曹先生想在小区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曹先生咨询了销售新能源汽车的4S店,汽车4S店表示,安装充电桩需先由物业公司在施工许可单上盖章,再去供电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最后由汽车4S店进行安装。 于是,曹先生来到物业公司,告知了其需要安装充电桩的事情,希望物业公司能在施工单上盖章。让曹先生没想到的是,物业公司答复其安装充电桩“比较危险”,因为超过供电容量就会对小区的用电安全产生影响,甚至有供电安全隐患,且相关的车位管理协议中也没有约定说物业要提供协助,其不能盖章。“如果要去附近的公用充电桩充电,不仅价格翻倍,人还要在那边等,十分不方便。”被物业公司拒绝后,曹先生非常郁闷。 曹先生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目前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均表明,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随后,曹先生又咨询了所在小区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新新能源汽车充电占用的是专有线路,且该小区已经配置了该线路,这和正常的居民用电是分开的,因此不会引起居民用电超负荷的问题。 在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施工许可证上盖章。曹先生认为,虽然在车位管理协议中没有对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相关手续事项进行约定,但发展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物业公司理应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未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被判出具同意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供电部门了解到,物业公司在施工许可证上盖章只是第一步,供电部门会至现场勘查、检测,符合条件的话就可以安装。 庭审中,物业公司抗辩称安装汽车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曹先生作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但该使用方式应当符合该部分的规划用途。该案所涉车位,其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曹先生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且已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管理协议。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缺少充电桩这一设施,会对曹先生使用新能源汽车带来不便,从而降低其使用该汽车的频率和里程,亦难以利用电能。曹先生因此所减少使用的清洁能源,将会转移至燃油汽车上实现,由此带来的尾气排放,会增加生态环境的负担。因此,给曹先生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提供便利,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上述民法原则出发,应当将充电桩视为充电汽车实现使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设施。 同时,充电桩并非可移动设备,需要固定安装使用。因此,曹先生有权申请供电部门及汽车4S店为其安装充电桩设备,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 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出具同意曹先生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购车应理顺安装流程 法官提醒先做好“功课” 该案承办法官丁炜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件中,曹先生在小区购买了地下停车位,根据车位规划用途应该是停放汽车,但是否可以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科技进步带来的新领域和法律空白点。法院根据民法原则对车位用途进行理解,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故曹先生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实践中,类似该案中业主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出于时间和充电成本的考量,想在小区安装充电桩的情况不在少数。但却存在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甚至拒绝新能源车主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情况。 物业公司担心有安全隐患不愿意在施工许可证上盖章这可以理解,但其仅从自身管理等角度考虑,未顾及业主相关利益,未提倡保护生态环境之理念,这种行为不应当得到提倡。小区地下车库的电容电量及电缆负载是否满足充电桩的安装条件,应以供电部门勘查、检测为准。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服务业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业主,在购买新能源汽车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自己所住的小区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并去相关部门咨询好安装充电桩的审批流程。毕竟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买车是一笔较大的支出,需要全面考虑,否则买了新能源汽车却不方便充电也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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