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陈某军在2011年8月10日,被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他需赔偿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的损失款7,086,664.75元;该判决生效后,陈某军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向永州市中级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查询了陈某军的财产同时,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并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将陈某军纳入失信人的决定。
陈某军在明知永州市中级法院正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其本人已被列为失信人员的情况之下,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陈某军以刘某某的身份向银行办卡、其所承包的工程在结算工程款时立即取现或转入陈某指定的他人账户,来逃避强制执行。
陈某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2019年3月22日永州市中级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卢氏县公安局2019年4月4日抓获陈某军归案,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随后检察院以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对陈某某以他人名义办卡逃避执行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某在得知自己被列为失信人后,不配合执行机关积极偿还所欠执行款,采用以他人名义办银行卡等方式,收入转入他人名下或直接取现等来逃避强制执行,不履行生效判决,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实务分析★
第一,老赖以他人名义开办银行卡,法院能查到吗?这样行为违法吗?
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在取得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时,对于债务人被法院决定为老赖后,以他人名义开办银行卡由老赖使用,法院要查实老赖使用别人的银行卡,实务中还是很难,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获得这些信息时,尽快向法院提供线索去核实。
对于老赖以他人名义开办银行卡自己使用的行为,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这样行为是不合法的,不仅涉嫌冒用的违法行为,在使用过程中涉嫌转移财产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被核实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属实时,将涉嫌犯罪,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老赖以他人名义开办银行卡并使用,对自己和他人有哪些影响?
由于老赖本人已经被限制消费,纳入了失信登记,这时候采用用别人的银行卡来供自己使用,为了实现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老赖长期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首先对办卡人造成严重影响,老赖利用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等在使用,名义人不仅仅违反银行的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欠款逾期等,使名义人也被银行追责,老赖这样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对其自己不仅是违法,严重的会犯罪坐牢,就像前述案例中的陈某某,最终被法院判处了刑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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