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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陌生男子爬车,老人加速躲避致其坠亡后获刑引争议!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3-3 19:24:3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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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旬老人驾车,遭陌生男子“突袭”,惊吓之下老人踩下油门,陌生男子直接从车顶摔下,倒地不起,最终救治无效死亡。面对一审法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坚决不服的老人上诉坚称正当防卫。2月27日,上海法治报发布该案报道后,引发网友的激烈讨论。老人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律师:属正当防卫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围绕老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引发广泛争议。首先要理解的是,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正当防卫的?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根据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四个要件:其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其二,行为人防卫的目的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其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其四,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而据媒体此前报道中法院判决文书描述,扒窗男子李某一开始用手按住老人的车窗拦截车辆,并把脚伸进车子里对老人乱踢一通,老人回忆“该男子面部狰狞,脚踢到了自己的左胳膊、方向盘、左侧肩膀位置”,其后李某又跳上了老人的车顶。那么,老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老人驾车行驶的过程中突遇李某扒窗而采取‘踩油门加速’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老人对李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显然对老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老人对其实施防卫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其次,“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老人出于恐慌,为逃离不法侵害而加速车辆,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防卫行为并不限于“单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还包括“单纯避免”不法侵害的行为,老人踩油门加速逃离是为了躲避李某的不法侵害,满足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而面对网友广泛讨论的老人的行为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马朗认为,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仅有脚踢老人致老人肢体受伤的危险,其对正在行驶的车辆实施扒窗、攻击驾驶人等行为更有造成车辆失控的危险,在危及驾驶员生命安全的同时,亦会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老人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根本无暇分身制止扒窗男子李某的不法侵害。老人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实施‘踩油门’加速的躲避危险行为,其实质只是正常人出于恐慌心态为逃离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虽然意外地造成不法侵害者李某死亡的结果,但老人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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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已达合理救助义务
       在讨论老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还应注意:不能仅将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还必须对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
       不法侵害者李某的行为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仅危及老人的人身安全,更是对道路的公共安全都造成极大的威胁。“两相比较,老人采取的‘踩油门加速’的单纯逃避行为虽然意外致使不法侵害者死亡,但该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能过分要求防卫人手段要相适应。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也许会认为在案发之时,防卫人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以制止或者逃避不法侵害行为,然而却不能以此要求防卫人在当时情况下亦能理性客观的实施防卫行为。况且,本案中不法侵害者李某的攻击行为正在进行,甚至可能进一步升级。
       当不法侵害者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识已经站在杀伤害的高度时,无论接下来是进一步升高侵害意识还是降低侵害意识,都难以界定其合理性,这时应存疑有利于当事人,因为是不法侵害人将防卫人带入“危险领域”之中,当事人为了自我保全,遵循自然法则,进行防卫是合理的。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老人发现不法侵害者李某被甩下车子后又向前行驶50米,只是为了离开‘危险区域’,远离不法侵害人。老人当场报警、同车人员亦拨打120急救电话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酒后驾驶机动车”
与本案一码归一码?
       据媒体报道,一审法院判决中提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网友认为,酒后驾驶和本案应该“一码归一码”,也有网友认为酒驾了就”没什么好说的”。
       首先,本案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老人酒后驾车,仅仅是根据其他证人的口供并不能就由此确定老人是“酒后驾车”。再者,从刑法因果关系上来说,要求行为本身要有要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性。
       本案中无论老人是否喝酒,其所采取的“踩油门加速”的防卫行为仍在正当限度以内,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结果是不法侵害人自身过错而意外导致的,与老人是否喝酒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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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有待商榷
       即便是不考虑正当防卫的情况,本案能否认定老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仍然是有待商榷的。
       根据我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要求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然而本案中,即便是因老人的行为致使李某坠车倒地,但李某倒地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其在医院时还“挣脱了妻子和医务人员,跑出医院,嘴里叫喊着‘救命啊,110啊’,后被行人和警察截住送回医院”。亦有医务人员证实:“这个人从中间跑过。120拉他到医院之后,他就跟他妻子撕扯,然后中间跑掉了,20多分钟消失了”。
       可见李某坠车倒地后并没有直接死亡,且其在刚被送往医院时虽可能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但仍然有活动能力,且能够辨认出在场的警察,具有一定程度的辨识能力。
       故而本案中,李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是因坠车倒地行为直接导致的,还是另有他因,仍未可知。在坠车倒地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老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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