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大乐与小芳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虽未生育子女,但并不妨碍双方共同用心经营婚姻家庭。买房、建房、买车,过上了殷实的小康生活。
2018年年底,小芳发现在外经商的大乐,在工作地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并生育一个私生子,小芳因大乐的出轨行为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同时,放假回家的大乐更是经常酒后对小芳大打出手,大乐的家暴行为进一步伤害了小芳,夫妻二人感情就此破裂。小芳遂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大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
大乐承认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其称不存在酒后殴打,并称小芳主张的赔偿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芳向法庭提交了报警回执、照片、录音、刑事判决书。庭审中,大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芳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大乐同意离婚,且大乐因犯重婚罪已受到刑事处罚,应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小芳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小芳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大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对婚姻具有重大过错,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小芳的人格尊严,给小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小芳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无过错方,小芳的该项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小芳与被告大乐离婚;
二、被告大乐应赔偿原告小芳人民币100000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及生活方式都在发生改变,婚姻家庭领域也因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新焦点,《民法典》作出了相应的回应。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包含的具体情况为“4+1”,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法定情形,再加上一条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之前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使用情形限制在前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该条在实践中适用的很少。
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遗弃子女、家庭暴力,妻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下子女并对丈夫进行隐瞒、丈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私生子女等性质十分恶劣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并且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精神痛苦的情形,无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并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从而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并起到坚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的效果。
法官提醒
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起诉离婚并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提出的时间方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条链接
1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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