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们店有位合伙人和别人打官司输了,别人申请执行,法院给我们店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要用我们店的钱去帮这位合伙人还债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因此,是否需要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帮合伙人偿还债务,关键在于合伙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则合伙企业应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果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则因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的财产份额以及在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收益,亦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人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收益和财产份额折价偿还个人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但是不能超出该合伙人依照合伙约定享有的合伙收益和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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