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层出不穷,购买车险也就成了保障交通参与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在车险合同中,对于如何定义“驾驶人”“第三人”通常均有约定,但如果是驾驶人下车后被撞,其身份该如何认定呢?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特殊的案例。
2019年11月底,老张驾驶他的轻型厢式货车前往昆山花桥镇某物流园内送货,将车停放在了一分拣平台处后离开。后因该车妨碍了其他车辆,老张便委托老李受将车向前方挪动,以便其他车辆停放。老李将车辆停稳后至车辆后方平台处卸货,不料车辆发生溜车,导致老李被撞身亡。其后,因协商赔偿问题未果,老李的四位亲属将老张、老张供职的上海某物流公司,以及该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老张和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5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老张称事故的发生与老李停车时未注意刹车有关,而自己是受某服务外包公司派遣至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工作的,就算自己有责任,也应由物流公司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发生事故时间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履行理赔义务。
对于原告以及其他被告的说法,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关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强险赔偿的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至于商业险的赔偿问题,根据《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公司称,受害人老李是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故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那么,此案中的受害人老李的身份该如何界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事故并非发生在道路上,根据公安机关相关笔录,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确认老李的事故责任。关于老张与物流公司的关系,因提交的证据不足,故认定其为该公司员工,也是此次挪车行为中的受益人,实际受益人则是该物流公司,所以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予以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因机动车造成的损失,老李受委托挪车,虽为被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其在停车后离开了车辆,已经停止了对车辆的驾驶,不再是驾驶人身份,为车辆外人员,具有交强险保险合同和商业第三险被保险人合同身份,享有受偿权,而案中的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老李存在故意等情形的证据,所以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20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以及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车主或驾驶人在汽车使用等方面的问题频发。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及驾驶人,在用车过程中,除了购买相应的车险之外,更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注意日常用车规范,特别是在帮助他人开车、挪车、停车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以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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