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经是某外企工作的白领,收入颇丰,在婚前自己一次性付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他与陈某喜结良缘,共同生活了15年,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也同意,但就房产问题没有达到一致意见,张某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用自己的存款支付购买的,陈某没有付款没有还贷,这个房产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陈某认为自己在该套房子里生活了15年,一直打理家庭,这个房产应该已经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诉讼至法院,后法院认定此房产是男方张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分割,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婚前的个人财产仍旧视为个人财产,不会随着生活年限的经过而变更为共同财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一规定已经废止,已经被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废除了。现行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做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增长而转变性质。 上述案例中,无论张某和陈某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张某在婚前自己一次性全额付款购买的商品房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虽然曾经的司法解释有过这种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后来修订的法律取代,所以一般而言,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是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的。 [共同财产的说明] 界定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则是:除了各方婚前财产和通过赠予,遗赠和继承获得的财产外,婚姻期间的一切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女儿结婚时带到夫家来的财产,不论是亲朋好友赠送的,还是从祖辈那里继承的,还是通过生前信托接受的财产,是女儿单独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婚之后,亲朋好友赠送的财产,长辈的生前信托留给她的财产,或者继承而来的财产,都是女儿的单独财产。这个例子里,把女儿换成儿子,是一个道理。 一项或者一处财产的属性,即单独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除非经过夫妻的书面协议,不能自行改变。出现争议时,法院先假设它是共同财产,如果主张它是单独财产的一方凭证据证明它是单独财产,它就不是共同财产。一项或者一处财产一旦成为共同财产,不论经过几次变身,不论其最后形态的产权证书上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它仍然是共同财产。例如,丈夫用工资积蓄的一万美元投资,加入了一个小公司,股权证书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离婚时这部分股权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一开始那一万美元就是共同财产。这个规则,叫做朔源规则,只要源泉是共同财产,就是共同财产。 有些财产是共同财产和单独财产混在一起了。如何划界?朔源规则同样适用。如果在源头那里,共同财产占三分之一,几经变身后,资产价值增大了或者缩水了,那么划界时,仍按照原来的比例分割。 把单独财产变为共同财产,或者相反,是靠婚后协议或者离婚协议实现的。在某些古老而古怪的文化里,夫妻亲时不分彼此,疏时寸草必争,缠斗不朽。其实,夫妻在和睦时冷静地通过协议理性地厘清那些性质模糊的财产的划界,比关系紧张时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更符合现代文明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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