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5-22 22:22 编辑
年仅一周岁的浩浩(化名)与父母在一家小吃店吃早饭,当服务员上菜时,顽皮的浩浩抓取了装满热汤的托盘和汤碗,他也因此被滚烫的食物泼洒后烫伤。
由于伤势较为严重,浩浩被送往了瑞金医院救治,他的家人也因此就近住进了医院附近的五星级酒店——瑞金宾馆。然而高昂的医疗、交通费、住宿费等,让浩浩一家与小吃店协商不下,于是浩浩一家将小吃店告上了法院。
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顾客:
小吃店送餐时烫伤幼儿
对于儿子的受伤,浩浩的妈妈依旧心痛不已。她表示,2020年5月31日上午9时,他们一家三口一同前往位于家附近的小吃店用早餐。
浩浩妈妈回忆,当时店内可供选择的座位有三处,有两处是位于店内靠中央的位置,人员往来频繁。考虑到浩浩才1岁,她便选择了店内最深处的座位确保安全。
浩浩爸爸在等待上菜过程中将浩浩放置在婴儿车中固定。浩浩妈妈表示,当服务员推餐车经过时,她也意识到有一定危险而将婴儿车往里拉了一下。
服务员第一次上了汤包,第二次上一份小馄饨时,服务员单手托住托盘,托盘上有三份小馄饨,另一只手摆放食物过程中托盘倾斜,导致高温食物全部倾洒在浩浩身上将其大面积烫伤。
浩浩妈妈在店内洗手台为浩浩清理,后店里领班陪同他们至公利医院,因伤势较重拨打120转去瑞金医院。因当天是周日,医院仅为浩浩进行紧急包扎,此后去医院复查。为防感染,浩浩一家在医院附近的瑞金宾馆住了5天,且每天乘出租车就医,因浩浩无法食用宾馆提供的含盐食物,每天早上五时许浩浩父母需从家中送东西给浩浩吃,一周后伤口收口就回了家。
浩浩一家认为,浩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小吃店并未配备供婴幼儿使用的座椅设备,亦未预留放置婴儿车的空间。服务员在送餐时本应特别警惕和注意,但其对手中的高温餐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发生意外后也未采取补救措施,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为此,浩浩一家向小吃店索赔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1万余元,其中住宿费达6400余元,交通费1600余元。
小吃店:
“熊孩子”抓翻汤碗
而小吃店却表示,浩浩是在两名监护人监护下用餐。事发当天服务员上过一次菜,之后上小馄饨时服务员用托盘送餐。浩浩因主动伸手抓取托盘上的碗致碗内食物打翻而被烫伤。
小吃店认为,浩浩年幼顽皮,故意拉扯餐具受伤,其父母疏于监管,属于受害人自身造成的损害。小吃店正常送餐,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小吃店还对交通费和住宿费提出了异议,小吃店指出浩浩一家是上海居民,完全可搭乘地铁或采用更为经济的出行方式,浩浩一家也无需住宾馆,况且瑞金宾馆在瑞金医院隔壁,也无需搭乘出租车。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事发时服务员为浩浩一家上菜时将托盘右端搁置在桌面,左手扶托盘边缘,右手端碗上菜,当时托盘内放有3碗食物。上菜过程中,浩浩一手抓托盘、一手抓碗致碗内食物泼洒,浩浩被烫伤。
法院:
监护人未尽责 小吃店管理疏漏
法院认为,浩浩虽年幼,缺乏风险辨别能力,但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及现场看护人应善尽照看职责,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而小吃店服务员对于其掌控的高温餐食更应提高警惕,在送餐过程中注意合理避让,积极防范,避免伤及顾客的情况发生。但事发时,浩浩的监护人及小吃店服务员均未密切关注浩浩动态,及时发现并制止浩浩的危险举动,对浩浩受伤均负有责任。
虽然浩浩父母认为自选座位相对安全,但事实上该座位处于通行要道方位,服务员送餐、清理等大量工作及活动轨迹经由此处,且浩浩的婴儿车停放在过道边,使其与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的距离更近,交汇更多,大大增加了发生碰撞、接触的可能。
考虑到经营者在其管理的经营场所内具有更为积极主导的地位,而小吃店在合理安排及规范送餐方面均有疏漏,故其过错程度相对更高。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等因素,法院确定由小吃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浩浩一家自担40%的责任。
对于交通费与住宿费的质疑,法院认为,浩浩一家自述无法食用宾馆餐食及乘坐出租车就医,且浩浩非异地治疗,结合其路程及治疗情况来看,在宾馆住宿非属必要且超出合理限度,法院难以支持。当然考虑到浩浩治疗初期较为密集,确有感染风险,故交通费中应考虑陪护人员、适宜方式的因素,因此法院酌定交通费为1,300元。最终法院判决小吃店赔偿浩浩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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