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其他工友在佛山南海盐步某仓库装塑料休息时,遇某运输公司的司机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倒车,因司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躺在地上休息的李某,车辆轮子轧到李某左腿,致使李某左脚受伤的事故。那么非公共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会不会进行赔偿?
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和自然人之间,事故地点是在仓库内,属于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某运输公司的司机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肇事司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述赔偿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全部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都会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不予适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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