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5 23:59 编辑
2016年,年仅3岁的磊磊(化名)被南京市儿童医院确诊为患有节细胞神经母细胞癌,这一罕见恶性肿瘤的死亡率极高。在磊磊确诊之后两个月,他的爸爸张某便执意要与妈妈黄某(化姓)离婚,任凭黄某如何挽回,张某都不肯继续这段婚姻。无奈之下,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由黄某直接抚养磊磊。时隔5年,今年3月份,张某突然一纸诉状将前妻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抚养权。那么张某能重新获得孩子抚养权吗?
虽然张某是高学历高收入,有良好的居住条件,整体抚养条件优于女方,但磊磊对现在的家庭很满意,一家人相处融洽,南南3岁时经医院诊断为癌症并入院手术治疗。随后,张某坚决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南南由女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南南主要跟随李某共同生活,由李某负责照料、教育、陪护。
评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标准,不能仅从抚养能力、条件的传统观念认定,还应结合思想道德、情感因素及尊重孩子内心真实感受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件中,首先孩子很喜欢现在的家庭;再者从邻居、学校老师的反馈来看,现在的家庭氛围对孩子的成长也很有利;法律对母亲为患病子女的勇于担当及倾力付出的优良家庭美德作风应给予鼓励和肯定。据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男子此次起诉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上,法院首先要审查的是作为孩子父母双方的两个人的条件,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量孩子随谁生活更加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成长。在你们两人的条件悬殊较大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直接作出判定,确定抚养权归属。
只有在两人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孩子又单独随一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与孩子单独生活多年的老人的意见,并且要审查他们帮助抚养孩子的能力,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子女随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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