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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别人的学,让别人无学可上,冒名顶替该当何罪?

来源: 大同法制网 2020-6-19 18:10:5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获悉,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女子陈某某,高考分数为303分(文科),比当年文科类专科分数线低243分;被顶替者高考分数为546分(理工科),超出理科类专科分数线27分,考上山东理工大学,但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某某获取。目前该事件仍在调查中。

毋庸置疑,受教育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作为人们改变命运最便捷、最公平的途径,上大学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行为,无疑是劫取了他人的人生,改变了他人的前途和命运。因而,对这一黑色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都不该放过。

梳理之前有关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的报道可知,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首先得获取被冒名者的录取通知书等个人材料,再获取他人的学籍信息,然后再修改自己的户籍信息,使之与被冒名者相符。唯有如此,冒名者才能持被冒名者的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高校报道,并完成四年学业。

而这一操作涉及到冒名者所在学校、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户籍管理部门、高校招生与学生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也就是说,要想完成这一系列操作而不留任何破绽,需要上述部门的默契配合甚至直接参与到操作流程中。是不是有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或充当了帮凶,需要查明白。

据报道,此事件发生在2004年左右,当时,各地的高校录取工作已经相当规范,均是高校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邮寄给考生本人,或者统一邮寄给学校,再由班主任将录取通知书交由本人。而且,绝大多数考生本人也会评估自己分数,根据分数选报志愿,及时关注是否被录取。考生所在学校则会及时统计考入一本、二本的考生信息并加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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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几乎公开透明的场景下,要获取被冒名者的录取通知书并非易事,至少需要班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高度配合。此外,还需要编造谎言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阻碍被冒名者不去招办或所报考院校查询是否被录取,不选择复读。其后,冒名者还需要获取被冒名者的学籍档案,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改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进而顺利冒名入学。

这一系列高难度的辗转腾挪和诡异操作,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默许乃至直接帮助。既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更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多个罪名。如果涉事工作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还涉嫌受贿罪。

冒名顶替触犯如下法律法规,

        1、冒名顶替者已经违反了《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3、在冒名过程中很肯能会涉及到伪造户籍、身份证等证件,这就触犯了刑法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3年以下情节严重3-10年,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3年以下,严重的3-7年。
        4、在民事责任方面,被顶替者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注销冒名顶替者的身份,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
        5、顶替者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获取的工作比如公务员,教师等,属于欺诈所得,应予以开除。

毫不客气地说,“上别人的学,让别人无学可上”的冒名顶替行为,既严重戕害高考公平,又掐断当事人改变命运的最佳机会。对此,必须严惩这一黑色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让其为恶行付出代价,让被冒名者得以慰藉。长远来看,则应以信息化技术堵上可能存在漏洞的任何环节。进而有效维护高考公平秩序,让每一名努力者都真正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摘自检察日报  编辑: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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