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 01:37 编辑
近日,陈先生去润城第二大道办事,将车停在路面泊位上,2个多小时被要求收100余元停车费。物业负责人表示,陈先生占用了特殊车辆临时车位,收取的是带有惩罚性质的场地占用费。 向运管部门核实得知,该路面泊位并没有备案许可。那么,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合理吗?
事件 被告知缴费100余元 不到3小时收费超百元!陈先生以为自己听错了。 “停车时,收费员说15分钟免费,超过15分钟收10元钱。结果每个小时要收40元钱,肯定不合理。”陈先生说,按照收费员之前说的标准,自己只应交40元停车费。 收费员带陈先生看了旁边的收费告示牌,告诉他这里是临时车位,只能让特殊车辆临时停放。可陈先生却表示,停车时收费员并未告知他的这些信息。双方协商未果,陈先生报了警。经民警调解,陈先生付了30元停车费后离开了现场。
调查 物业公司泊位无备案 在停车场旁立了一个标识牌,上面写着“临时停车,前15分钟免费,超过每15分钟按10元计收。” 润城第二大道物业负责人刘丽表示,因为小区不允许车辆进入地面道路,考虑到居民方便,他们设置了4个供临时车辆和特殊车辆短时停靠、临时周转的车位,一般不允许车辆长时间停放。 “这个车主停了近3个小时,没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因为他一直占着那个位置,有需要的车辆就停不进来,造成了很大影响。”刘丽称,物业公司收取的不是停车费,而是有惩罚性质的场地占用费。“我们是不需要报备的,因为这里是从广场划出来,提供给有需要的人用的。” 之后,联系到西山区运管部门,经工作人员核实,该路段的路面泊位并未经过备案许可,而没有经过备案或未获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收费的。运管部门立即对该物业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整改。物业负责人表示,除了整改,下一步他们也会加强管理。
释法 物业公司应返还取得利益 本案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权限,乱收停车费用而导致的纠纷。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玲玲表示,根据《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未经备案许可、没有获取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设临时泊位进行停车收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律师认为,由于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用并没有相应的请求权基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到的停车款项属于不当得利,陈先生可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即要回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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