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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子不是亲生,丈夫索赔!

来源: 大同法制网 2021-9-10 16:45:2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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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在结婚多年后终于有了一个儿子,后来,丈夫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一气之下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女方支付自己一笔精神损失费,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曾某与贺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因双方未生育男孩,夫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几年后,贺某产下一子,儿子的出生给原、被告的家庭带来了无比的幸福。但是短暂的幸福过后,曾某常听到村民闲言碎语说儿子长得根本就不像曾某,反而与村里的另一村民长得十分相像,还有人劝曾某不要是替别人养了儿子。这让曾某很是郁闷。为了证实儿子是其亲生的,曾某带着儿子到某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经鉴定两人之间不存在亲生关系。原告曾某内心仅有的一丝希望彻底破灭了。曾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贺某离婚,并要求贺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被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另被告与他人生子的行为给原告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理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贺某赔偿曾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在本案中,曾某发现贺某所生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并因此直接导致了两人感情的破裂,贺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曾某造成了伤害,因此法院在判决两人离婚时,应当以贺某违背忠实义务支持曾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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