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话题#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引发网友关注。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两起典型案例,如果微信群里出现骂人的行为,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要担责。
案例1. 微信群里长期频繁辱骂他人 群主“慢作为”惹来官司 广州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李华(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一个小区微信群。但从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然(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华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然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小然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因员工李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张小然名誉受损的程度,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然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小然的其他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2. 微信群里双方掀起骂战 群主劝阻无效解散不担责 另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林(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吾(化名)和孙小伊(化名)都是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伊与钱小吾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争论中,双方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林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小伊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吾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钱小吾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伊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同案例一的裁判观点一致,认为群主须履行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上述义务。 法院综合认为,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经履行管理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孙小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孙小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群主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也就是说,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一般来说,群主需做到以下三点:群主立群规,明文规范群成员;如果群成员发布不良信息,应及时将发布者禁言或踢出群聊,避免不良信息传播的可能性;及时向相关平台、部门举报。
如何认定群主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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