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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的古董升值了,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9-30 21:29:5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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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抵债,通州一男子将其所有的一件古董交付了债主。谁知一年多后古董升值了,该男子还能讨要回来吗?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原系南通通州地区某饭店厨师,陈某则是该饭店老板。2017年1月,杨某因欠陈某15000元,遂与陈某协商,将其持有的一只红斑双耳香炉作价8000元抵偿债务,剩余7000元双方约定按月从杨某工资中扣除,陈某同意。杨某即按约交付红斑双耳香炉,陈某亦按约从杨某月工资中扣除剩余7000元,双方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2018年8月,杨某听说该香炉现值3万元到5万元,便重视起来。同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杨某在先后三次在与陈某的微信交流中提及案涉香炉,但前两次未要求返还。第三次谈及香炉时,杨某表示想用8100元回购该香炉,陈某则表示香炉是自己花钱买下的,让杨某别再惦记。此后,杨某被陈某删除微信好友。2019年12月,双方因香炉的回购问题发生争执,杨某报警。为要回升值了的古董,杨某于2021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回。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负有返还陈某15000元的法律义务,双方协议其中8000元以案涉红斑双耳香炉抵偿,剩余7000元从杨某工资中扣除,后双方均已按约履行完毕。该以物抵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协议有效,案涉红斑香炉的所有权在杨某向刘某交付时已发生转移。因此,杨某请求返还香炉的诉请并无约定及法定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或物权转让协议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形较为普遍。本案的第一个特殊之处是古董偿债时对于古董价值的判断。杨某诉称该香炉系有较高收藏价值和市场价格的钧瓷香炉,但在审理中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这种主观认知。即便该香炉确为钧瓷,杨某是在交易完成后一年半才得知该香炉可能价值非常高。古玩交易本身的特点是具有一种双方明知的射幸性,双方买定离手。即交易价格可能高出或低于古玩的真实价值,这种交易特性为买卖双方所了解并默许。杨某以香炉作价8000元抵偿债务得到陈某允许,杨某交付香炉。该交易即已完成。本案的第二个特殊之处是古董交付后所有权是否转移。古董是一种动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案涉香炉的所有权在杨某将其作价8000元抵偿债务并交付给陈某时即已转移。而杨某要求陈某返还该香炉必须建立在其仍拥有香炉所有权的基础上。因此,杨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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