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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如何认定工资?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1 21:41:1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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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报酬问题是劳动保障法的关键支撑点,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所需要面对的基础性问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针对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工资标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确定。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已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已经支付过工资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工资的发放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就其保管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工资按照实际支付情况来进行确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并合理结合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已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未实际支付过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按照集体合同或者参照“同工同酬”的方式认定劳动者工资。没有集体劳动合同或者难以根据“同工同酬”认定的,可以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或者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认定。
3、若从事建筑施工领域内工作的劳动者,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也难以根据工资发放情况确定工资标准的,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有关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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