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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中,如何确定工伤中的用人单位?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17 19:44:2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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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职工如果发生工伤,应该以哪个单位为工伤认定的对象呢?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在双重劳动关系中,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单位是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也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质双重劳动关系中,如果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可以办理单独的工伤保险,如果其中一个为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可能无法办理两份工伤保险,在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所有的工伤保险责任要由受伤时的单位承担。
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形式双重劳动关系中,有些新的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者不形成劳动关系,且原单位已经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新的用人单位可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所有的工伤保险责任也要由新的用人单位承担。

总 结
职工发生工伤的,以工作时的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由工作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系华泽公司的下岗职工,由华泽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1月,张某进入康辉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
2016年12月14日,张某在康辉公司工作时受伤。
2017年2月16日,张某以康辉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南通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6月2日,南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康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通人社局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认为
关于张某与康辉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张某从华泽公司下岗后,与华泽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张某与康辉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张某在康辉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受伤,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康辉公司承担张某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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