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1-4 21: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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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为了名声,会大肆宣扬自己捐款做慈善了,但只是说说而已,并没有真的捐钱捐物,这就属于诈捐骗名声了。诈捐犯法吗?像这种情况,捐赠人大张旗鼓说自己要捐钱,那受赠人是否有权请求支付?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赵鹏律师:
捐款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第二款明确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常见的诈捐一般出现在两种捐赠方式中,一是捐赠人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承诺捐赠的,二是捐赠人签订协议的。这两种情形下,由于捐赠的财物没有现实交付,极易产生“纸面捐款”。
“诈捐”是指在公益捐赠场合承诺捐赠而不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人已经获得了名誉,却不履行捐赠义务。此时,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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