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借贷将孩子名下房产抵押出去,孩子成年后能否主张抵押无效?近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案涉行为系为家庭对外所负债务设定抵押,且父母的行为从主观上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该抵押合法有效。
2014年1月6日,陈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储某借款480万元,承诺同月20日归还。陈某父母、妻子许某为其提供担保。
2014年6月,因陈某一直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储某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小额贷款公司,约定两年内归还。同时,陈某父母、妻子许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陈某父亲及陈某年仅14岁的儿子陈晨(化名)各占50%的份额,按份共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当月24日,陈晨的法定监护人陈某、许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家庭生活需要,需将陈晨案涉房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抵押贷款,此款用于陈晨,并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要求还款,但直至2020年9月陈某仍未能还款。最终,小额贷款公司将陈某及其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偿还借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陈晨辩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关于自己部分的房产,抵押权不能成立,并明确表示自己对房屋抵押不同意也不追认。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系同一家庭成员,且陈晨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案涉抵押房屋实为家庭共有财产,案涉债务系家庭共同债务。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对外设立抵押,其效力基础源于父母的法定代理权,认定抵押有效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及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在积极收益家庭成员共享的情况下,对于消极债务,理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人为减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行为。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时的监护责任系对家庭内部责任的认定,并不影响对外抵押的既有效力。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陈某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陈父、朱某、许某对陈某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对抵押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及陈晨份额的财产抵押是否有效。第一,从财产来源分析,当时陈晨未满14周岁,没有收入来源,其所得房产份额系其家人赠与。第二,从借款目的分析,本案主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系同一家庭成员,且陈晨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陈晨父母以案涉房产对外设立抵押,主观上是为了使家庭生活得到改善,为子女成长提供健康有利的环境,亦可以认定为未成年人利益。从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出发,在积极收益家庭成员共享的情况下,对于消极债务理应共同偿还。第三,从法定代理分析,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对外设立抵押,其效力基础源于父母的法定代理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四,从成年后行为分析,陈晨并未主动提起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只是消极抗辩,其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否定该抵押权的效力。从上述四个角度结合公平原则统筹分析,法院作出该抵押合法有效的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中,陈某夫妇为了陈辰获得更好的生活,因家庭经营需要,以陈辰的合法财产设定抵押,小贷公司善意获取该抵押物,本着鼓励交易和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应认定该抵押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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