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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角落》火了?聊聊这些梗背后的法律点!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6-30 17:34:5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去爬山吗?”

“我还有机会吗?”

最近,你的朋友圈有被这些梗刷屏吗?

这些梗都来自我们今天的主角,

悬疑剧《隐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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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隐秘的角落》改编自紫金陈的小说《坏小孩》,影片中朱朝阳(荣梓杉饰)、严良(史彭元饰)、普普(王圣迪饰)三个孩子在景区游玩时,无意拍摄记录了一次谋杀,此后三个孩子和杀人犯张东升(秦昊饰)的命运交织在一起。

扑朔迷离的案情,“童话”与现实的穿插,让《隐秘的角落》成为推理和烧脑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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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角落”里究竟隐藏了什么,

不同的观众心里有不同的答案。

法报君看到的是剧中满满的法律点,

本期【追剧普法】我们一起,

顺着法律点探寻这片“隐秘的角落”。

01

录像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去爬山时问岳父:“我还有机会吗?”岳父说他和自己的女儿徐静继续在一起,不会幸福,但张东升仍希望岳父劝一劝妻子,被岳父拒绝。随后,张东升为岳父岳母拍照时亲手将他们推下山崖。朱朝阳给普普录像时,恰好将这一幕录了下来。

录像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一般是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不过录像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相较于物证与书证,更容易被技术篡改,导致失实,因此在认定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录像作为案件证据,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如果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还应当进行鉴定。

02

同父异母的妹妹坠楼,

朱朝阳如果是“见死不救”要承担责任吗?

普普将朱朝阳同父异母的妹妹朱晶晶骗到杂货间,警告她不要再欺负朱朝阳,朱朝阳看到之后也赶了过来,朱晶晶嚷嚷着二人是一伙的,要让全部人看见他俩欺负自己,随后她站到窗边,从楼上掉了下去,她的衣服碎片挂在了窗外树枝上。关于朱晶晶坠楼的真相,有人认为是朱朝阳“见死不救”。

分析朱朝阳的责任,首先需要分析朱朝阳作为朱晶晶同父异母的哥哥,是否对她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对于兄弟姐妹而言,还需要考虑是否能够负担、是否存在监护关系等因素。具体至朱晶晶与朱朝阳之间,虽然两人属于同父异母的兄妹,但并未共同生活,朱朝阳作为未成年人既没有也不能作为朱晶晶的监护人与抚养人,自然也无法对其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在无法定救助义务的前提下,则需要考虑朱朝阳在杂货间的先行行为是否将朱晶晶置于危险的境地乃至坠楼。如果是因朱晶晶自己激动站到窗边,失足坠落,则显然不能归咎于朱朝阳;但如果是朱朝阳在杂货间逼迫朱晶晶爬上窗台,进而导致其坠楼,该结果是因朱朝阳的危险行为所引发,其必然负有救助的义务,视其对朱晶晶坠楼结果的心态不同(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03

警察调查案件时

朱朝阳撒谎是否属于作伪证?

为了调查朱晶晶的死因,警察来到朱朝阳家询问当天的情况。警察问起朱朝阳跟朱晶晶最后一次见面的时间,他说自己最后一次见朱晶晶是爸爸带去买球鞋的时候,出事那天他去上了暑期奥数班就回家了,没有见过朱晶晶。

朱朝阳的行为表现为向警察隐瞒了自己在杂货间见到朱晶晶,及目击到朱晶晶坠楼的情形,其行为是否属于作伪证,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朱朝阳在本案中属于证人还是当事人。朱晶晶坠楼时,朱朝阳与普普均在现场,而且三人之间还产生了言语上的争执,并不属于独立于本案之外的第三方,因此无论本案被认定为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朱晶晶、朱朝阳与普普均是本案的当事人,而非证人。

朱朝阳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向警察做虚假陈述,可以认定为伪造证据(当事人/被告人陈述属于书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亦同。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较为常见,属于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关联性,不再另行处罚,但会在刑期上予以体现。

04

利用手中他人犯罪的证据索要钱财

属于什么性质?

朱朝阳写警告信给张东升,告诉他自己手中有他犯罪的证据,希望他不要继续犯罪。张东升根据线索,找到朱朝阳3人,提出可以出钱购买录像,给他们1人1万元。严良想到普普生病的弟弟,就开口向张东升要价30万元。

敲诈勒索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犯罪人利用被害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进行敲诈其财物,也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至本案中,朱朝阳、严良与普普三人以持有张东升犯罪行为录像并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其索要30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但具体的处罚上,还需要考虑其刑事责任年龄。

05

在广播中污蔑他人是杀人犯有什么后果?

朱晶晶嘴里有他人血液,经检测来自一名女性,警方认为她的坠楼不是意外事件。朱晶晶的妈妈王瑶怀疑是朱朝阳的母亲周春红杀了她的女儿。于是跑进周春红工作景区的广播室,用扩音器说周春红是杀人犯,多年来婚姻家庭不幸福,内心阴狠,杀了自己的女儿朱晶晶。

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均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王瑶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推断,就跑去周春红工作的景区宣称周春红是杀害其女儿的凶手显然属于捏造事实(造谣),其意图诋毁、贬损周春红声誉的行为已经在其工作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构成对周春红名誉的侵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周春红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06

为了找寻真相,

虐待、捆绑他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王瑶的弟弟王立得知了朱晶晶去世的消息后,去游泳馆找到了朱朝阳。趁朱永平买水,朱朝阳练习憋气的时候,用手按着他的头不让他从水里冒出来,幸亏朱永平及时赶到。后来,王立又将朱朝阳绑到了水产厂进行虐待,逼问他朱晶晶坠楼的真相。

王立在游泳馆用手将朱朝阳的头按在水里的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极易造成朱朝阳溺水进而导致神志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甚至死亡的严重结果。朱永平的及时赶到打断了其伤害朱朝阳的过程,但其前述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后,王立将朱朝阳绑到水产厂的行为剥夺了朱朝阳的人身自由,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王立虐待、殴打朱朝阳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王立针对朱朝阳的故意伤害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应当分开评价,数罪并罚。

07

偷换他人常吃的药物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张东升的妻子徐静在父母的葬礼上晕倒,张东升解释说她有低血压,但徐静有游泳的习惯,在游泳前会吃药。当徐静收拾行李准备离开张东升时,劝说无果的他偷换了妻子一直以来吃的药,第二天海边惊现徐静的尸体,警方发现徐静死前吃过降糖药。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特殊体质而导致死亡的案件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及评价问题,以致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具体到实际的案件中也会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见。一般而言,行为人的行为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存在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受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认识、犯罪对象等因素影响,存在被认定为意外事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结合本案的情况,张东升明知徐静患有低血压,如果是张东升故意将徐静游泳所吃的药进行替换进而导致徐静游泳时溺毙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情节较轻,也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8

个人日记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影片中,朱朝阳一直有写日记的习惯。严良叫朱朝阳出来把相机的存储卡去拷贝一份,他决定事成之后跟警察坦白这一切,并且要朱朝阳对普普保密。朱朝阳回家后,在日记本里记录下了当天严良跟自己说的拷贝卡的事情。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种类规定的不尽相同,但一件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作为证据都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证据的真实性,它是“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言,证据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形成时的人物”,它都是客观真实存在过的。证据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取得方法合法、证据程序合法。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

具体至本剧,朱朝阳的日记本所写内容与严良的行为相符,具有真实性,但又同时与两个案件均有关联:该日记本既是严良三人敲诈张东升的被告人供述,又是张东升杀害其岳父岳母案件的证人证言。如果要将该日记本作为证据,则需要朱朝阳在自我供述或提供证人证言时确保内容的一致性,否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相关证据。

09

申请成为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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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警官当年抓捕了严良的父亲,并将严良送到福利院。严良从福利院逃出后,陈警官十分担心他,一直对严良多加关照,为了不让严良走上他父亲的老路,陈警官想要做严良的监护人。

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指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则是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对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担任监护人之前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0

诱导他人杀害自己,

双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东升被警方怀疑之后,起了轻生的念头。他告诉朱朝阳自己杀了严良,要朱朝阳杀了自己,朱朝阳拿着张东升递过来的武器一下子刺伤他的侧肩。张东升继续诱导他,叫他杀了自己为父亲报仇。

教唆的表现形式一般为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意在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结合本案的情况,张东升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犯则需要分析其唆使朱朝阳杀害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实施犯罪,这涉及到刑法理论中“不可罚的教唆行为”。

简言之,对于教唆人自己实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犯罪嫌疑人唆使他人窝藏自己或为自己作伪证的行为),如果教唆人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的,不能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即,张东升希望借朱朝阳的手达到自杀的目的并不构成教唆犯,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作为被教唆人的朱朝阳如果实施了相应行为,则有可能属于故意杀人。

“蓝蓝的天空银河里,有只小白船。船上有颗桂花树,白兔在游玩。桨儿桨儿看不见,船上也没帆,飘呀飘呀,飘向西天……”

一首原本展现童真的《小白船》,却在剧里变成了恐怖童谣。正如那三个本该天真无邪的孩子,涉世未深却尝尽人情冷暖,所见所闻让人唏嘘不已。

或许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隐秘的角落”,都有面对世界的困顿与挣扎,而不同的是每个人做出的选择。对于孩子来说,需要家长多给他们一些心灵上的关爱,做好他们成长路上的“桨”。任何人都要时刻绷紧脑海中法律这根弦,一旦断裂就是真正的万丈深渊。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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