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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高速吵架女子跳车被辗致死,男友需要负责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1-21 19:25:2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60截图20211121192310566.jpg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与被害人李某(女)是一对相爱多年的恋人。2021年10月的一天,张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辅路某路段时,二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李某情绪十分激动,张某在李某多次要求其停车,如不停车就跳车的情况下,仍未停车继续行驶,李某从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副驾驶跳车后被该车辗轧,随后张某停车查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经120现场确认李某已无生命体征。张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懊悔不已。李某自己执意跳车,为何张某却要承担刑事责任?

虽无主观故意 但有过失之处
在办理案件时,大庆市萨尔图区检察院检察官重点思考了张某主观上是否具有杀害李某的故意,是否怂恿其跳车,追求其死亡的结果。因案发时只有二人在场,且李某已死亡,仅有张某一人对案件事实予以供述,因此要更加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分析。
通过卡口视频截图、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能够证实,在李某跳车前,其未系安全带坐在副驾驶座位靠近车门处,面朝张某、背倚车门,与正在驾驶车辆的张某之间距离较远。而在李某跳车后,在该车右后轮提取到了李某血液痕迹,经鉴定,其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张某与李某的亲友也能够证实李某平时脾气较大、生气时爱冲动,二人恋情较为稳定,无重大矛盾、仇恨。
上述证据与张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综合来看不能证实张某具有杀害李某的故意。
虽然张某并不希望女友死亡,但其在主观上却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此种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
看似是女友执意要跳车,与张某没有关系,但其实李某在与张某争吵后,已经多次告知“如果不停车,我就要跳车”,而张某主观上以为只是戏言,并没有将此话当真,其应当预见到李某跳车可能引发死亡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女友跳车后被辗轧致死的危害结果。
而客观方面表现为,张某没有要求李某系好安全带、采取车门反锁、立即停车等有效措施,其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对此需要负刑事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全车人员都要主动系好安全带,确保行车安全;行车时,不能受任何情绪左右,不能开“情绪车”“斗气车”,乘客不得干扰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不做严重危及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之事,切勿采用跳车、打闹、抢夺方向盘等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不要让“闹剧”变成“悲剧”。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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