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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妻子填装修“阴阳合同”,事后对方翻脸不认!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1-23 20:09:0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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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一定要遵循诚信原则,一方面自己不应违背事实要求订立“阴阳合同”,另一方面,也不要配合或者协助对方订立“阴阳合同”。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订立“阴阳合同”都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最终偷鸡不成,还可能蚀了一把米。签“阴阳合同”的事情不少人都听说过,但因为阴阳合同没有得到便宜却吃了亏的事,可能知道的人并不多。
近日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浙江省宁波市的一位二手房卖家张女士因为签阴阳合同,险些吃了大亏。这提醒我们,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心”或者其他什么原因去签订“阴阳合同”,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宁波市的张女士想卖掉一套房产,通过中介和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家承担房屋过户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按约定张女士收了买家2万元定金后,双方去网签合同。
在网签时买家对张女士表示,为了省一点税,希望把价格写低一些,于是张女士就同意买家按原合同价款20%的价格写了网签合同。
在网签之后,买家既不付款,也不配合张女士解除网签合同。于是,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确认定金归张女士所有。
但被告买家拿出网签合同表示: “我们已经对房屋价格进行了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改变了原来的价格,原告应当按网签的新合同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被告。若不同意,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察觉涉案房屋交易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联系了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税务部门进行咨询,并要求中介出庭说明情况后认定,网签合同的房屋价格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最后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之所以能胜诉,一是遇到了一位认真负责的法官,二是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果不是这两个原因,张女士就有可能要吃大亏——按网签合同的价格出卖房屋。
几年前也有这样一起类似的纠纷:这个胡姓的朋友当时买了一处新房,在进行装修时,和一个个体搞装修的人签了《装修合同》,约定装修费用是85000元,签约时先付一半,验收完毕再付另一半。
在装修快要结束时,胡某和搞装修的人商量,希望另写一份装修合同,将装修费用写成90000元,但实际仍按85000元收取。因为装修费用胡某需要向妻子支取。这样操作,多出的5000元就可以成为他的“私房钱”。
最初这个搞装修的不太情愿,于是胡某表示可以给他200元,搞装修的才愿意配合。
于是,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价格为90000元的装修合同。
没想到的是,在最后付款时,搞装修的人非要胡某按90000元支付尾款,说这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最终价格。
整个过程只有胡某和搞装修的人知情,再无其他证据。如果诉到法院,装修人胜诉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胡某权衡再三,感到既然胜诉把握不大,把实情说出来还会影响夫妻感情,最后只得同意向装修人支付了90000元。因为阴阳合同,胡某白白损失了5000元。
虽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查实属于“阴阳合同”的情况下,用以示人的“阳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不作数的。
合同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如果一方认为存在阴阳合同, “阳合同”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另一方则否认存在阴阳合同,一口咬定应以“阳合同”为准,那么想要查明事实就需要大量的其他证据。
一旦举证不力,法院可能认定“阳合同”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另外,订立“阴阳合同”也是一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而《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因此,订立合同一定要遵循诚信原则,一方面自己不应违背事实要求订立“阴阳合同”,另一方面,也不要配合或者协助对方订立“阴阳合同”。
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订立“阴阳合同”都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最终偷鸡不成,还可能蚀了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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