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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蜱虫咬伤致死算“意外事件”吗?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1-27 19:36: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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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系巩某甲之妻、原告巩某乙系巩某甲之子、原告巩某丙系巩某甲之女,三人为巩某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本案保险合同法定受益人。
原告巩某丙于2020年8月31日以父亲巩某甲为被保险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某意外伤害保险”“某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某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身故受益人为巩某甲法定受益人。
2021年6月6日,被保险人巩某甲被蜱虫叮咬,到某医院就诊并于同日住院,就诊期间经某医院将巩某甲血液送检至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1年6月8日出具检测结果,结论为新型布尼亚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1、重症肺炎、病毒性肺炎、真菌性肺炎;2、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新型布尼亚病毒感染);3、多脏器功能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肝衰竭、急性肾衰竭;4、高乳酸血症;5、腹泻原因待查。巩某甲于2021年6月10日出院并于当日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被保险人巩某甲因意外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巩某乙、巩某丙保险赔偿金22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及检测报告等证据可证实巩某甲因被蜱虫叮咬而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死亡的事实。依照医学常识可以认定该种病毒非人体自生,且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新型布尼亚病毒感染”属于通常理解的“疾病范畴”,应当认定“被保险人巩某甲因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住院治疗并死亡”属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9.2条:“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约定的意外伤害。
因此,蜱虫叮咬死亡完全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释义,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理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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