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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出意外致男友全身瘫痪,责任谁来担?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7 19:57:3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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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的陈某与53岁的男友张某黄昏相恋,情投意合的他们本打算步入婚姻的殿堂共度余生,谁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两个人的美好姻缘。

案件详情
2020年10月18日,陈某的驾照还未“满月”,男友张某便让她开车,同张某一起送堂弟张某国回老家,归程途中因陈某操作不当,两人遭遇交通事故。陈某受伤轻微,而副驾驶上的张某因未系安全带,导致“颈椎过伸伤伴全瘫”。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之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鉴定机构建议护理期限为长期,建议1人护理。
两人都已年过半百,张某女儿不在身边,陈某便在张某出院后,将其接至家中照顾。后张某的姐姐不放心,担心陈某照顾不周,遂将张某送至养老院。但每月3000元的费用,让张某无力承担。于是张某起诉陈某,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3.15万元。

庭审直击
庭审中,陈某称其曾劝说张某系上安全带,但张某自己坚持不系。当车行至事发地时,灯光昏暗,陈某手机来电,她低头看了一眼手机,便发生了事故,自己由于安全气囊并未受重伤,而身边的张某则因未系安全带,撞断了脊椎。原告张某则否认陈某曾提醒系安全带,认为其搭乘陈某车辆受伤,是因为陈某驾车不当导致,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车辆与张某一起送张某的堂弟张某国回家,驾驶行为是为了张某国的利益而实施的,张某国系被帮工人,陈某、张某二人共同为帮工人,陈某、张某与张某国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在送张某国回家返程的过程中,该帮工行为并未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的侵权对象是指被帮工人本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他帮工人。现本案帮工人张某遭另一个帮工人陈某致害,应当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义务帮工行为具有特殊性,一是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同为帮工人;二是二人共同实施了对张某国的帮助行为,在返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三是事发时,张某在副驾驶位置乘坐时没有系安全带。另,在日常生活中,互帮互助的行为非常普遍,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是值得提倡和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张某乘坐副驾驶没有系安全带,对于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综上,应当减轻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义务帮工的情形下,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利他程度、损害后果、二人关系、经济能力、家庭状况、权利义务平衡以及鼓励义务帮工行为等各方面因素,法院酌定减轻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50%为宜。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综合所有证据,判决陈某向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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