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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收服务费还每月扣工资?律师:不合法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21 20:27:3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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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宁先生是一名外地来沪的务工人员。由于没能直接找到工作,他与某劳动派遣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没过多久,宁先生就被派遣到某企业上班。由于他工作积极,又能吃苦耐劳,很快就在企业里有了立足之地。事业逐渐稳定的宁先生,收入也在稳步提升,基本解决了自己的生活问题,还有点节余。
然而,宁先生在查看工资条的时候,却发现每个月都被莫名扣除了1000多元。一打听,发现是某劳动派遣公司以服务费和管理费的名义扣的,自己的辛苦钱就这样少了1000多元,宁先生非常气愤。他表示,从来没听说过有这样的服务费(管理费),打工本来就不易,还要被无端克扣,完全不能接受。

【律师说法】
根据宁先生所述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即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在此需要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其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必要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据此,劳务派遣公司每个月都从宁先生的工资里扣除1000多元服务费(管理费),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同时,该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宁先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对劳务派遣公司以“服务费(管理费)”名义所扣掉的工资予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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