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是一家服装公司的计件工人。因计件工资支付、节假日补休等问题,我与公司有争议。为此,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料,服装公司以我未完成工作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等为由,依照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而此前,我并未见过公司所谓的《员工手册》。请问,公司可以该《员工手册》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吗?
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上述规定强化了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变更的程序及要求,旨在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力相差悬殊的对峙中,以法律强制性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如果服装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包括你在内的员工公示和告知具体内容,该《员工手册》就不能作为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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