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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带手机入场未使用算作弊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2-1-12 19:27:3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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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考生,应自觉守法,诚信参加考试,拒绝任何考试作弊行为,拒绝参与任何涉考违法犯罪活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刚过,本报整理了相关案例,以作提醒。

案例1 携带手机进考场被认定作弊
李某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李某郑重签字,保证不将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然而,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在收取李某的试卷时,发现其拿着一部手机。李某承认,自己将手机违规带入了考场,且手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监考老师遂予以记录。之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程序作出《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因李某具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违规行为,认定结果为作弊,处理决定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李某不服上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了处理决定书的效力。
释法
本案中,李某一再强调,自己虽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但在考试过程中并未使用手机,不存在作弊行为。对此,法院回应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确实未实施抄袭答案、通过手机查找与考试有关内容等狭义上的作弊行为,江苏省考试院在听证过程中亦认可考生未实施狭义上的作弊行为。但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法规链接
教育法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案例2 找他人替考  双方均须担责
张某某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因担心考不上,张某某联系了史某某代替其参加考试。随后,在他人的帮助下,史某某办理了户籍信息为张某某的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代替张某某参加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复试,最终被某师范学院录取。张某某本人在学校完成学业,并被授予学位、学历证书,后在毕业信息采集时被学校发现,张某某的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被撤销。
法院认为,史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张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偶犯,且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张某某和史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规链接
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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